会员卡制度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以其能够刺激消费、迅速回笼资金、提高顾客的忠诚度等优点在商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会员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积分卡,即消费者现金消费后,以一定标准的积分计入卡内,商家以积分折抵现金来刺激消费者消费;另一类是现金卡,即商家首先推出一定面值的只能在商家自己经营场所内消费的卡,由消费者以等额资金或者一定的优惠价格购买该卡,然后消费者用该卡在商家经营场所内消费。
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即特许人的直营门店与被特许人的门店虽然看上去是统一的装修,统一的标志,并且提供的是统一的产品或者服务,但门店财产以及经营收入的所有人是不同的,经营过程中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特许经营体系中采用会员卡制度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对特许人来说甚至构成了法律风险,可能会给特许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比如被特许人到期或中途停止经营,其销售出去的会员卡尚未消费完毕,由于被特许人没有向消费者返还剩余卡金,而导致特许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持卡消费与被特许人发生纠纷,特许人承担连带保证法律责任等等。
会员卡制度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是商家与消费者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合同主体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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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由特许人统一制作,由特许人及被特许人分别在自己的门店销售会员卡。如果该卡只能在售出店使用,那么其法律责任由卡的售出店自行承担,即如果是特许人的直营店,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被特许人的店,由被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售卡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如果该卡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各个门店都可以使用,除售卡店承担法律责任外,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特许经营体系是由特许人建立并控制,尤其是会员卡在不同的被特许人门店之间可以消费的情况下,必须由特许人的协调、管理和担保,否则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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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由特许人统一制作,统一销售的会员卡。此种情况除消费者在被特许人门店消费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外,一概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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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由被特许人自行制作,自行销售的会员卡。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被特许人往往以特许人加盟店的名义销售会员卡,被特许人一旦停止经营,而没有退还会员卡的剩余卡金,那么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往往会找到特许人,即使特许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会对特许人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另外,有些不法之徒也在以会员卡作为诈骗钱财,或者进行违法传销的手段,一旦被特许人利用会员卡从事了违法经营,在公安机关案件查处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特许人,也必然会影响到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所以,特许人针对被特许人自行制作和销售会员卡应当严格限制或者禁止。
那么,如何才能在特许经营体系中规范地采用会员卡制度,有效防范特许人的法律风险呢?首先必须系统设计有关会员卡的法律制度,即在特许经营体系中销售会员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承担必须要明确。其次,要将会员卡制度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写入特许经营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对被特许人形成有效的约束。第三,会员卡制度中要明确约定被特许人终止经营时,其所售出的会员卡剩余卡金如何处理。在实务操作中,由特许人统一制作,统一销售会员卡,由被特许人根据会员销售向特许人进行结算的模式是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能够有效防范会员卡法律风险的一种形式,但其也有系统建立成本及管理成本比较高,被特许人支持态度不积极等弊端。总之,由于每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所采用的会员卡制度也会有千差万别,特许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采取措施,在充分利用会员卡制度这一促销优势的同时,有效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