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由此可见,只要是双方自愿,特许人可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向被特许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应注意两点:一、该费用不属于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是指在特许经营关系成立后和存续期间,被特许人需按照合同约定交给特许人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费用;二、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费用的用途及退还的条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