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以书面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便利被特许人审阅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同时,如果就特许人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出现了争议,书面要求也便于判断特许人是否真的进行了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