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仅应当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和持续指导能力,同时应该在经营中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条例》中关于法定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主体在商战中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做到未雨绸缪,能够把特许经营违约赔偿约束到可控、可预测范围内,在整个特许经营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下面针对被特许人提出赔偿
央视经济与法节目报道警惕加盟陷阱,近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对特许经营企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少数不法分子打着商业特许经营的旗号,进行商业欺诈骗取钱财,给商业
一、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被告授权原告在河北沧州市投资被告品牌的服装专营店。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市场和产品信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
加盟有风险,创业须慎重,光有热情远远不够;更何况在热火朝天的创业市场中,还混杂着大量不断变种的非法连锁加盟骗局。希望这句在股市、汇市、房市等场合经常出现的老生常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