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上海市内发展加盟店,并将其所有的XXX注册商标以及企业标志标示等授权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提供统
解答:《条例》第三条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开展合作的形式界定为以合同形式。那么,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以行为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对于此
解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经营体系的运作要求双方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
解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由此可见,只要是双
解答:在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中,一般包括品牌使用费,在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中,应视特许人的违约情况决定是否全额返还商标使用费。如果因特许人的原
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在被特许人